根據《工商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的要求,我市將從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實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登記制度,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是指將個體工商戶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
二、從2016年12月1日起,全面實行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模式。通過“一窗受理、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稅務部門不再發放稅務登記證。
三、申請人辦理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將嚴格按照《個體工商戶登記業務流程》的規定,實行統一的登記條件、登記文書格式規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并核準后,向個體工商戶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并與稅務部門共享申請材料和審核信息,實現實時數據交換、檔案互認。
四、對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換照的,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暫未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繼續有效。
五、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六、實行“兩證整合”改革后,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具備原工商營業執照和原稅務登記證的效力,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中介機構等均要予以認可。
連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連云港市國家稅務局
連云港市地方稅務局
連云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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